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
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
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合并报表的全资子公司可以豁免);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产权关系明确;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
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计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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