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以下合称“承诺人”)的作出承诺、履行承诺等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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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做出的承诺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作出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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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于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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