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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5:34:43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19 号
致: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杜丽平律师和陈宇凡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超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治理规则》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3%。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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