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管理,健全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
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新建或扩建项目、对子公司投资、委托理财等。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第三条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适用《公司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已经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等事宜,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建议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七百五十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