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三条 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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