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化运作,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后,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
约束力。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定期会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发生的,董事长应当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发生之日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通讯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二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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