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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5:39:23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 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 了《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 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 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 司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包括 30%))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
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对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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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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