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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5:39:25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即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于
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担保的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担保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担保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对担保
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担保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第(五)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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