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建立科学、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 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利润分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第三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利润分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遵循回报股东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
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
第六条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或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十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
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详细论证后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应当满足《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条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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