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材
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对公
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进行评估与分析,
该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
分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后可能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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