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
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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