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以下合称“承诺人”) 作出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诺人在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
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以及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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