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 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资金,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 托贷款,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的资金占用,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 资金占用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方式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
或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出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或 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并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
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 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
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但公司的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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