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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6:12:03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对持股比例、持股数
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制度第八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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