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3 16:13:21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被提名人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况。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