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董事会秘书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的,应于辞职前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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