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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6:20:23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管理要求、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以及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经办人应
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
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确认发布。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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