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
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可以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档案管
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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