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下投资活动适用本制度:
(一)股权投资活动,包括新设立企业的投资、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以合营方式进行的投资和对已有投资项目增资的投资;
(二)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他债权或结构性投资等风险投资;
(三)出售上述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权益。
第三条 投资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还应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向公司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初步研究并负责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上述标准的计算应当符合《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计算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于大额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应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经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签署。协议签署后,公司应按投资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搜集被投资方或合作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在经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金融资产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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