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
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第九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份、现金与股份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公司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份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订分配方案。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六个月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在决策利润分配方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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