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570 证券简称:斯瑞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
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
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披露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
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内审部和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