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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2:55:44 股吧网页版
斯瑞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斯瑞达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股权清晰及控制权稳定性......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产品技术先进性及持续研发能力...... 26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5.生产经营合规性...... 35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募集资金规模合理性...... 55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 62

六、《审核问询函》其他问题...... 68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法律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6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9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9

四、发行人的设立...... 7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6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8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8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9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9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9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9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9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9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0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1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10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56 号
致:江苏斯瑞达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12 号》《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及《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事宜于 2025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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