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8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八期)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宇特光电)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海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宇特光电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指派陈城、景炀、洪伟、唐奥克、苏博韬、赵伟进行辅导,其中陈城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上述人员均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第八期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4 月至 6 月。
辅导方式:本辅导期内,海通证券辅导人员围绕辅导计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访谈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机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辅导对象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海通证券继续进行对辅导对象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历史沿革、财务会计、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深入了解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并收集相关工作底稿。
2、海通证券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就辅导对象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进一步核查,就仍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讨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予以落实。
3、海通证券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进一步了解辅导对象的行业发展情况和日常经营状况,核查辅导对象和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4、海通证券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考制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申报工作计划,稳步有序推进申报准备工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本次辅导期间,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海通证券实施了辅导工作。本期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公司接受辅导人员在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需要进一步领会、理解注册制下的监管审核理念,强化敬畏监管、积极沟通、配合监管的意识。辅导机构与其他相关中介一同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深入学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与接受辅导人员沟通监管最新的审核动态。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迅速,有扩张产能的需求,公司拟在外地新设子公司,公司产能规模将有所扩大,辅导机构和公司管理层一起商讨相应的发展策略,分析公司产能消化能力。辅导机构查阅并收集公司的有关资料,持续与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分析公司战略定位,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协助公司进一步完善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2、公司拟在外地新设子公司,公司组织规模将逐步扩大、业务范围的扩张和管理层次增多,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可能存在子公司管理风险。因此,辅导机构持续督导公司建立子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审议程序,同时对主要子公司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从制度执行、信息统筹和业绩管理等方面,全面协助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的辅导人员为陈城、景炀、洪伟、唐奥克、苏博韬、赵伟。辅导机构将在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继续加强辅导力度,针对辅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持续跟踪检查,协助辅导对象尽快达到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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