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0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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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问题和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
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5,406.80 万元、
21,218.63 万元,增长明显,主要收入来源于光连接产品的销售,占比约 95%;净利润分别为 3,910.04 万元、4,186.71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49.28%、36.44%,毛利率明显下降。(2)2022 年、2023 年公司销售收入通过直销和贸易商模式开展,直销主要面向国内终端客户,贸易商客户主要面向境外客户,贸易商模
式下收入分别 4,184.10 万元和 4,542.74 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 27.16%、21.41%。
(2)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境外销售,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4,979.61 万元和 5,680.8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32%和 26.77%。(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退换货情形。
请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以下简称《挂牌审核规则适用指引 1 号》)中关于境外销售的要求进行补充披露。
请公司说明:
(1)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公司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价格传导机制、下游需求变动情况等因素,按照细分产品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营业收入增长比例远高于净利润增长比例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公司在手订单和期后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说明公司业绩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3)结合公司产品类型、单位成本和销售定价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等变动情况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明显下降的原因;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细分产品,详细说明公司与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不同销售模式下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4)公司采用贸易商销售模式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5)贸易商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贸易商签订主要合同条款、各自权利义务、货物及资金流转、定价依据及收费比例、风险承担、退换货政策等,是否存在向终端客户直接发货情形,进一步说明公司认定贸易商销售为买断式销售的依据,贸易商模式下终端销售情况及销售周期,是否存在通过贸易商提前确认收入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可比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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