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十一期)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宇特光电)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海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宇特光电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指派陈城、景炀、洪伟、唐奥克、苏博韬、赵伟、李迪源进行辅导,其中陈城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本辅导期内,新增辅导人员徐永仲、吴日源、徐天豪,其他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动。
上述人员均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辅导时间:第十一期辅导时间为 2025 年 1 月至 3 月。
辅导方式:本辅导期内,海通证券辅导人员围绕辅导计划,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公司关键人员进行访谈等多种方式展开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次辅导期间,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已制定的辅导机构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辅导对象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1、海通证券会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完成公司在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工作,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完成挂牌。2025年2月25日,辅导工作小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中将公司拟申报板块由创业板变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
2、辅导对象完成外地新设子公司,辅导机构协助并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子公司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明确审议程序,同时对新设子公司设定绩效考核指标,从制度执行、信息统筹和业绩管理等方面,全面协助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本次辅导期间,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海通证券实施了辅导工作。本期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公司接受辅导人员在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需要进一步领会、理解注册制下的监管审核理念,强化敬畏监管、积极沟通、配合监管的意识。辅导工作小组通过重点问题讨论会、中介机构协调会、访谈等多种方式,引导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监管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传达落实IPO上市审核的最新动态及证监会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监管动向。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主要客户核查
发行人同时开展境内和境外销售业务。在境内销售方面,辅导工作小组已完成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实地走访核查。在境外销售方面,由于部分境外客户为贸易商,为进一步对销售真实性等问题进行核查,辅导工作小组将尽快获取相关贸易商客户的终端
销售情况,并完成对境外贸易商及其终端客户的实地走访工作。
2、持续提升接受辅导对象的上市规范认知水平
随着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不断更新修订,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更新辅导培训资料,督促接受和辅导人员不断学习,提升接受辅导人员的上市规范认知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的辅导人员为陈城、景炀、洪伟、唐奥克、苏博韬、赵伟、李迪源、徐永仲、吴日源、徐天豪。辅导机构将在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继续加强辅导力度,针对辅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持续跟踪检查,协助辅导对象尽快达到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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