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571 证券简称:宇特光电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利益,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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