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571 证券简称:宇特光电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公 司章程(草案)》”),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及董事会。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未达上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下称“总经办”)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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