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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20:01 股吧网页版
宇特光电: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4571 证券简称:宇特光电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
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优先顺序实施下述稳定股价的各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少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满足停止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一)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
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满足停止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三)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份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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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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