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74571 证券简称:宇特光电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的薪酬方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告编号:2026-006)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
公告编号:2026-012
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告编号:2026-011)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本次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告编号:2026-007)
五、《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 2025 年度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宇特光电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
为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告编号:2026-009、2026-010、2026-013)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和《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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