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 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宇
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以
来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及立信会计师 2026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6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所披露的情况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1 股权清晰与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谢小波通过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33.22%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曾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3)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曾与多名外部股东签署对赌协议,涉及引进新投资者限制、股权回购等股东特殊权利,目前均已终止。
请发行人:(1)说明代持还原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代持解除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利益输送情形;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代持情况。(2)结合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支配发行人表决权及其变化情况,其他持股比例较高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情况,公司章程的主要安排,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曾存在公司治理僵局等问题,说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3)说明是否仍存在因触发对赌协议而发生的未尽义务,解除对赌协议是否有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与控制权稳定性。
(4)结合前述问题,以及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
持股比例较低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以及维持控制
权稳定的措施或安排,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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