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72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五)董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八)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 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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