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72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并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备案后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务总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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