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8 15:59:51 股吧网页版
普昂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72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责任人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
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露。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