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72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自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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