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573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规
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规则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至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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