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公告编号:2025-112
证券代码:874573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5-112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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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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