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公告编号:2025-108
证券代码:874573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加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
公告编号:2025-108
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108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审议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九、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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