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F38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胜科技”)补充实施了若干检查程序,并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 2、公司独立性及治理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信胜控股持有公司 47.62%的股权,为公司
控股股东。王海江及姚晓艳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46.67%,通过信胜控股和海创投资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 52.38%,合计控制公司 99.0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董监高存在较多对外兼职的情况,报告期内存在多名高管发生变动。
请发行人:(1)结合股权集中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2)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动人数及比例,更换的具体背景及原因,是否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说明董监高兼职较多是否影响其对发行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均符合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3)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多次更换财务总监的原因,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在本次申报前离职的情况及原因,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发行人财务及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基础
工作是否薄弱,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是否稳定。(4)结合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亲属在公司的任职岗位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知识、技能和时间,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影响公司治理规范性、内部控制有效性。(5)结合信胜控股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资金流水核查情况、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财务账套放在发行人处等情况,说明信胜控股向发行人采购汽车、租赁办公场所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是否独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资金占用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6)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逐年增加的背景及商业合理性,结合对无关联方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说明发行人销售汽车同时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汽车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7)说明发行人与发行人实控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控制、相关联主体的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如存在,说明发生相关往来的合理性,发行人各项内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8)说明订单获取的相关内控措施及运行情况,是否存在员工代为下单等不规范情况,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对发行人报告期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说明相关不规范事项的性质、影响及整改情况,相关影响或风险隐患是否已消除,报告期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不规范情形,并对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独立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是否对本次公开发行构成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股权集中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发行人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一)结合股权集中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护
1、股权集中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信胜控股持有发行人47.62%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海江及姚晓艳夫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6.67%,通过信胜控股和海创投资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2.38%,合计控制公司99.05%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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