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公司独立性及治理有效性...... 5
《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其他问题...... 51
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 6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8
四、 发行人的设立...... 7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74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7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7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7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9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8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9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0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1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17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1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19
二十二、 结论意见...... 119
附件一:发行人及控股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1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1619号
致: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胜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099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TCLG2025H105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时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222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223号《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或《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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