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公告编号:2025-200
证券代码:874573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 决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 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200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七、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一)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之前(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公司应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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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十一、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和信息披露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建立并保管对外担保台帐,对提供担保单位、金额、到期日等信息进行记录;
(三)对于重要的担保单位,需由对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每年至少两次由财务部或委派人员对其经营状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四)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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