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3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 4
一、《问询函》问题 1 ...... 4
二、《问询函》问题 2 ...... 30
三、《问询函》问题 3 ...... 48
四、《问询函》问题 4 ...... 63
五、《问询函》问题 6 ...... 73
六、《问询函》问题 11-1...... 80
七、《问询函》问题 11-2...... 8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 02F20240678-00003 号
致: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开诚生态”)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担任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德恒 02F20240678-000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
《关于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开诚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由叶子民律师、吴晓霞律师、刘斐玥律师共同签
署,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本所律师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一、《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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