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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8 15:33:08 股吧网页版
华裕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8


证券代码:874575 证券简称:华裕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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