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6 17:43:42 股吧网页版
城市云: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法合规性...... 3
二、《问询函》问题 3.关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39
三、《问询函》问题 7.关于公司独立性...... 45
四、《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一)关于二次申报...... 76
五、《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二)关于历史沿革...... 83
六、《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三)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104
七、《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四)关于股权激励...... 108
八、《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之(五)关于子公司...... 111
九、其他重要事项 ...... 1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 2024 第 01592-1 号
致: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城市云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城市云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城市云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 第 01592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关于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城市云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城市云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城市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城市云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城市云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城市云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