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15:36:01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出售股权、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风险。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