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发起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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