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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5:36:07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除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
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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