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 年12 月 15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制度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公司、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经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而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主席依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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