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08 月0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 权票 0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和《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律师事务所(如有)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单笔或在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向其他企业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