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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5:32:41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除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在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前款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2/3 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条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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