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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5:32:51 股吧网页版
鸿翔环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577 证券简称:鸿翔环境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或
权益变动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5)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当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下述具体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4、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若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使用自有资金用于增持公司股份,并且敦促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事项,在现金分红事项上投赞成票。

(二)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通过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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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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